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扶持政策(2021年)》的通知
城委农组〔2021〕4号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各驻县单位:
经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扶持政策(2021年)》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1年2月18日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扶持政策
一、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扶持政策(2021年)
二、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基地扶持政策(2021年)
三、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链环节扶持政策(2021年)
四、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2021年)
五、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保险贴保扶持政策(2021年)
六、城口县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2021年)
七、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保险方案(2021年)
八、金融支持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授信方案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2021年)
一、扶持对象
围绕我县“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聚焦发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或有基础有规模有效益并经县级备案同意的中蜂、核桃、茶叶、笋竹、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融合产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标准
序号 |
产业 |
扶持规模 |
扶持标准 |
扶持数量 |
预计资金(万元) |
备注 |
1 |
城口山地鸡 |
年出栏商品鸡 5万只以上 |
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个 |
10个 |
1000 |
可对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实施奖补,补助范围包括圈舍和鸡苗等 |
2 |
城口老腊肉原材料(生猪) |
年出栏商品猪0.4万头(基地内单个规模猪场年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 |
圈舍300元/㎡,设备总投入的30%,种猪1000元/头,单个规模猪场奖补不超过50万元/个 |
10个 |
1000 |
|
3 |
食用菌(香菇) |
年种植食用菌(香菇)50万袋 |
管理出菇菌袋,生产香菇,年规模50万袋以上,0.5元/袋 |
1300万袋 |
650 |
对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实施奖补 |
0.5亩以上的标准化钢架出菇大棚,2.4万元/亩 |
100亩 |
240 | ||||
0.5亩以上的标准化钢木(竹木)出菇大棚,1.6万元/亩 |
100亩 |
160 | ||||
0.5亩以上的简易出菇大棚,0.8万元/亩 |
200亩 |
160 | ||||
4 |
县级备案通过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
县级备案通过的区域性特色产业(中蜂、核桃、茶叶、笋竹、草食牲畜、冷水鱼等)示范基地,根据实施方案确定扶持标准。 |
||||
合计 |
3210 |
三、兑现方式
根据扶持标准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兑现扶持奖补。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基地扶持政策
(2021年)
一、扶持对象
围绕我县“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聚焦发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或有基础有规模有效益并经县级备案同意的中蜂、核桃、茶叶、笋竹、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融合产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标准
因优势特色产业选择和产业发展客观因素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标准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备案规模,参照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确定扶持标准。
三、兑现方式
根据扶持标准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兑现扶持奖补。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链环节扶持政策(2021年)
一、扶持对象
围绕我县“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突出“一乡一业”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链上关键环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标准
见附表。
三、兑现方式
按照扶持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由扶持对象申报实施方案经评审通过后,予以先建后补。
序号 |
产业 类别 |
扶持 环节 |
扶持规模 |
扶持标准 |
扶持 个数 |
预计资金(万元) |
备注 |
1 |
城口山地鸡 |
核心育种场 |
按年度研究计划,开展城口山地鸡保种、选育、扩繁、新品种(配套系)、种源性疾病净化和重大疫病防治、降低养殖主体鸡苗成本等工作。 |
根据每年研究计划全额补助 |
1 |
450 |
|
扩繁场 (保种场) |
建设常年存栏种鸡5000套的扩繁场(保种场)2个,建设常年存栏种鸡1000套的扩繁场(保种场)2个,建设常年存栏种鸡500套的扩繁场(保种场)6个。 |
总投入的50%,根据种鸡套数类别,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
10 |
150 |
|||
家禽集中定点屠宰场、冷链配送中心 |
建设家禽集中定点屠宰场、冷链配送中心。 |
总投入的50%, 且不超过200万元 |
1 |
200 |
|||
精深加工示范基地 |
建设精深加工示范基地,开展功能食品研发。 |
总投入的50%, 且不超过200万元 |
1 |
200 |
|||
扩宽销售渠道 |
对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收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城口山地鸡商品鸡进行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 |
按收购金额的5%比例对市场主体进行奖补,不低于5万元,不超过50万元。 |
300 |
||||
2 |
城口老腊肉 |
种猪场 |
建设种猪舍等各类圈舍;引进优良种猪100头以上;配套粪污处理、消毒防疫等设施设备;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圈舍300元/㎡,设备总投入的30%,种猪2000元/头,且不超过300万元/个 |
1 |
300 |
|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
按照“一场一策”配套相应设施设备,治理规模猪场20个。 |
按照设计存栏100元/生猪当量进行补助。 |
10000生猪当量 |
100 |
|||
建设1个农家肥加工厂,配套相应设施设备,年处理粪便120吨以上。 |
厂房200元/平方米,设施设备按照投资额30%进行补助,不超过100万/个 |
1 |
100 |
||||
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 |
建设洗消室,购置泡沫清洗机、高压冲洗机等清洗消毒设备,配备污水污物收集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
总投入的30%,且不超过200万元/个 |
1 |
200 |
|||
“城口老腊肉”生产加工作坊 |
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建成城口老腊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参观示范基地和农文旅融合发展试点基地,展示和销售城口老腊肉产品5吨 |
总投入的30%,且不超过5万元/个 |
5 |
25 |
|||
腊味系列产品和休闲熟食品开发加工 |
按照“订单生产”模式收购城口商品猪3万头。 |
收购1头商品猪企业和养殖场分别奖励100元。 |
3万头 |
600 |
|||
品牌保护和安全保护 |
修订完善地方标准、腊味系列产品地方标准,建立质量溯源体系。 |
全额补助。 |
/ |
100 |
|||
种场和规模场净化猪伪狂3种疫病;口蹄疫等疫苗补助。 |
不超过总投入的30% |
/ |
200 |
||||
城口老腊肉科技研发 |
选育和培育适合老腊肉加工的猪种;开展“无烟熏味”腊肉制品生产工艺的研发;总结提炼城口老腊肉腌制、炕房修建等生产技术,并申请专利认证。 |
全额补助 |
100 |
||||
创全国腌腊肉制品生产技术标准 |
总结基础数据和材料,争创全国腌腊肉制品生产技术标准。 |
全额补助 |
50 |
||||
良种引进 |
非2021年建设的种猪场和规模养殖猪场、企业、家庭农场引进适合城口老腊肉加工的优良种猪2000头。 |
1000元/头 |
2000 |
200 |
|||
3 |
食用菌 (香菇) |
菌种繁育 |
以年生产量满足400万袋香菇合格用种为1个生产单位进行奖补 |
每个生产单位定额奖补15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 |
2 |
60 |
|
生产线 |
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袋以上 |
财政资金1:1配套投入固定资产,不超过100万元/个 |
2 |
200 |
|||
冷链物流 |
新建冷藏库,购买保鲜储藏设备,容量不低于100m3 |
200元/m3,不超过6万元/个 |
4 |
24 |
|||
精深加工研发 |
年加工能力2万吨,其中深加工能力达到1万吨,年加工量不低于0.7万吨 |
财政资金1:1配套投入固定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个。 |
1000 |
||||
废弃菌料利用 |
年处理菌渣量0.8万吨以上。 |
财政资金1:1配套投入固定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个。 |
1000 |
||||
食用菌交易中心 |
集中建立1个食用菌交易中心,建设相应的冷藏设备、储藏设备、初加工车间及设备 |
财政资金1:1配套投入固定资产,不超过100万元/个。 |
1 |
100 |
|||
食用菌技术研发中心 |
依托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组建市级食用菌研发中心,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重点开展品种选育引进、关键生产技术承接、精深加工技术研发等 |
年投入技术研发费50万元、香菇试验示范50万元。 |
1 |
100 |
|||
4 |
县级备案通过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
县级备案通过的区域性特色产业(中蜂、核桃、茶叶、笋竹、草食牲畜、冷水鱼等),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 |||||
合计 |
5759 |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2021年)
一、贴息对象
县内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且财务管理健全,账务处理规范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对发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生猪)、食用菌、中药材、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贷款当月LPR的100%进行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月LPR,则按实际利率的100%进行贴息。
对发展其他农业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贷款当月LPR的80%进行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月LPR,则按实际利率的80%进行贴息。
三、有关要求
1.已申报2021年其他财政资金贴息项目的,不享受以上贴息政策。
2.贷款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重点扶持范围。
3.支出凭证完善,能够充分证明贷款用于农业产业,未用于农业产业的一律不予贴息。
4.贷款收支必须经过对公账户进行,个人账户收支的农业产业费用不予认可。
5.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6.贷款产生的利息已结清。
7.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且企业运行正常。
8.贷款项目对农户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9.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四、实施办法
1.贴息范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利息。
2.贴息对象按照当年贴息正式文件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审核。
3.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资料审核,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分别予以兑现。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保险贴保扶持政策(2021年)
一、贴保对象
对全县发展城口山地鸡、生猪、能繁母猪、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和中蜂、茶叶、核桃、笋竹、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投保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保标准
除去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再补贴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交保费的50%。
三、申报及兑现程序。
贴保费用由承保机构在保费收取时按照贴保标准直接抵扣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交保费,年底由承保机构向主管部门申请兑现。
1.由承保机构将2021年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缴费清单、贴保花名册等资料统一格式后分村反馈给各村委会进行初审;
2.村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对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资料及公示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报送资料,按照不低于补贴户数20%的标准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委、林业局;
4.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按照行业分别兑现贴保费用。
城口县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2021年)
一、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种植奖补
(一)大田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奖补
1.奖补对象:大田规范化种植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独活、川乌、大黄、川牛膝、玄参、云木香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2.种植生产奖补标准:
(1)独活、川乌、大黄、川牛膝、玄参、云木香规范化种植基地补助标准:
药材名称 |
补助标准(元/亩) |
备注 |
独活 |
600 |
1年产 |
川乌 |
500 |
1年产 |
大黄 |
700 |
3年产 |
川牛膝 |
700 |
1年产 |
玄参 |
300 |
1年产 |
云木香 |
300 |
3年产 |
(2)凡种植由县中药材产业协会指定的中药材龙头企业统一调运良种种苗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根据其规范化种植基地中栽植良种面积,另行给予100元/亩的良种推广补助。
(3)同一地块混种、套种两种及以上药材的,以相对价值较低的药材计补助标准。
3.奖补条件:
(1)种植的药材需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要求的植物种属。
(2)基地建设规模要求:家庭农场需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单一品种规模在10亩(含)以上;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单一品种规模在50亩(含)以上。
(3)当年在地(含新种植及在地2年以上药材)。
(4)验收时在地种植存活率达到85%。
(二)木本药材种植奖补
1.奖补对象。对当年度新种植木本药材(连翘、杜仲、黄柏、厚朴)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
2.奖补标准。按照新栽植木本药材,连翘每亩补助800元,杜仲、黄柏、厚朴每亩补助500元。
3.奖补条件。木本药材种植奖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种植的木本药材需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要求的植物种属。
(2)相对集中连片且种植规模达200亩(含)以上。
(3)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
(4)不在退耕还林地重复种植。同一地块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造林补助。
(5)种苗规格及栽植密度
序号 |
树种 |
种苗最低规格 |
栽植密度(株/亩) |
备注 |
1 |
连翘 |
地径≥0.4cm,苗高≥50 cm,主根根须完整。 |
200 |
|
2 |
杜仲 |
1.实生苗:地径≥0.6cm,苗高≥60 cm,侧根≥2条,侧根长≥5cm 2.嫁接苗:粗度≥0.8cm,苗高≥80 cm,侧根≥2条,侧根长≥10cm |
110 |
|
3 |
黄柏 |
地径≥0.2cm,苗高≥20 cm,侧根≥1条,根幅≥10cm,无外伤和病虫斑。 |
80 |
|
4 |
厚朴 |
地径≥0.7cm,苗高≥40 cm,侧根≥3条,根长≥7cm,无外伤和病虫斑。 |
65 |
(6)所购种苗质量不得低于国标或地方标准;种苗供应商必须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购的苗木必须具备“一签两证”(即苗木标签、苗木质量合格证、植物产地检疫证),嫁接苗必须提供品种证明材料及品质承诺书。
(7)种植成活率不低于85%。
(三)林下天麻种植奖补
1.奖补对象。在商品林、退耕还林地发展林下天麻种植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主体。
2.奖补标准:每亩补助1500元。
3.奖补条件。林下天麻种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林下天麻种植需相对集中连片,且种植规模达20亩以上。
(2)每亩有效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平方米天麻鲜产量不低于3kg。
(四)引进品种或优良品种试点种植补助
引进品种或优良品种试点种植需获得县林业局、县中药材产业协会、重庆市大巴山中药研究院的联合认定,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由种植经营主体根据规范种植基地面积申报项目补助,补助资金由县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确定。
二、产地收购和初加工奖补
(一)奖补对象:具备收购和初加工能力的企业,常年开展中药材收购和初加工,年加工药材成品量达200吨以上。
(二)奖补标准:按照年加工药材成品量计,且加工质量合格,销售无质量纠纷。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年加工量(吨) |
补助标准(元/吨) |
备注 |
200(含)~1000 |
500 |
|
1000(含)~3000 |
600 |
|
3000吨(含)以上 |
700 |
三、中药新产品开发奖励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积极开发中药大健康新产品。市场经营主体开发或引进新的中药保健功能产品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的,给予奖励补助20万元。
四、中药材种苗基地发展奖补
(一)奖补对象:从事中药材独活、川乌、大黄、川牛膝种子种苗和天麻蜜环菌、萌发菌生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
(二)奖补标准:
独活、川乌、大黄、川牛膝种苗按出圃销售计,年出圃销售达200万株的,给予奖补10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出圃销售每增加10万株,增加奖补5000元。天麻菌瓶(袋)出库量达50万瓶(袋)的,给予奖补20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出库量每增加5万瓶(袋),增加奖补2万元。
(三)奖补条件:
(1)年合格种苗出圃量达200万株,年生产天麻菌瓶(袋)出库量达50万瓶(袋)。
(2)办理种苗生产许可证、植物产地检疫证。
(3)天麻蜜环菌菌瓶容量不小于750mL、萌发菌菌袋规格不小于14cm×28cm。
(四)经营主体不得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种子种苗、天麻菌瓶(袋)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奖补资金。
五、示范基地创建奖补
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创建。基地种植药材为道地特色优势药材品种,相对集中连片且规模达200亩以上,有市场主体带动,有技术支撑单位或稳固的技术服务团队,达到“六个示范”要求,经县林业局、县中药材产业协会、重庆市大巴山中药研究院共同验收合格后,每个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
六、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
县内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且财务管理健全,账务处理规范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对发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生猪)、食用菌、中药材、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贷款当月LPR的100%进行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月LPR,则按实际利率的100%进行贴息;对发展其他农业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贷款当月LPR的80%进行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月LPR,则按实际利率的80%进行贴息。已申报2021年其他财政资金贴息项目的,不享受以上贴息政策。
七、中药材保险扶持政策
(一)补贴对象:种植独活、川党参、云木香、重楼、天麻、南苍术、川乌、芍药、玄参、连翘、大黄、黄精、丹参、川牛膝、浙贝母的投保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标准
保费财政补贴:财政补助70%保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交30%。其中,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交保费部分,由财政资金再次贴保补助50%。
品种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费 (元/亩) |
品种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费 (元/亩) |
重楼 |
7000 |
210 |
玄参 |
600 |
18 |
南苍术 |
3600 |
108 |
连翘 |
1000 |
30 |
云木香 |
800 |
24 |
黄精 |
5000 |
150 |
川党参 |
1500 |
45 |
大黄 |
2000 |
60 |
独活 |
1200 |
36 |
丹参 |
600 |
18 |
天麻 |
30000 |
900 |
浙贝母 |
3200 |
96 |
川乌 |
900 |
27 |
川牛膝 |
1500 |
45 |
芍药 |
2400 |
72 |
八、产业扶持申报验收程序
中药材产业扶持奖补按照先建后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由经营主体申报,乡镇(街道)或县中药材产业协会审核,主管部门抽查复核,并进行公开公示后兑付奖补。
(一)申报主体资质要求
1.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必须依法在城口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并正常经营,且有对公账户、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许可的营业范围包含中药材种植、销售等业务。
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按照要求在县林业局进行备案管理。
3.企业需通过土地流转、吸纳务工、入股分红、带动经营等方式,带动建卡贫困户5户以上且直接带动年收入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
(二)道地特色优势药材种植奖补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所在行政村申报,乡镇(街道)应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奖补申请台账报县林业局审核。
1.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向所在行政村填报《城口县2021年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种植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所在行政村对所属区域内申报主体汇总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组织核查工作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
3.县林业局或县林业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申报比例的10%进行抽查复查,按复查合格百分比兑现乡镇申报奖励补助。
(三)中药材收购和产地初加工、中药新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奖补
由经营主体于2022的2月1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2021年度补助,乡镇(街道)在接到经营主体申请后15日内对申报奖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核查无误并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类将核查情况报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在收到乡镇(街道)核查申报表后对经营主体进行抽查复核,复核合格后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现补助。
(四)中药材种苗(菌种)奖补
经营主体填写《城口县2021年中药材种苗(天麻菌瓶、袋)出圃奖补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种苗检疫合格证、种苗(天麻菌瓶、袋)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票证复印件报县中药材产业协会,县中药材产业协会进行初审并合格后,在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将资料报县林业局进行复审。县林业局复审合格后,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付奖补资金。
九、附则
(一)申报主体应依法申报,不得骗取、套取奖补资金。一经发现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立即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申报主体在申请获得中药材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后须进一步加强管理,积极利用奖补资金不断提高中药材产业发展效益。
(三)本办法由城口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1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城口县2021年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种植奖励申请表
2.城口县2021年中药材收购和产地初加工奖补申报表
3.城口县2021年中药材种苗(天麻菌瓶、菌袋)出圃奖补申请表
附件1
城口县2021年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种植奖励申请表
申请主体 名称 |
主体类型 |
|||
有效证件 名称及号码 |
住址 |
|||
申请奖补项目 | ||||
种植药材 名称 |
种植面积(亩) |
申请奖补金额(元) | ||
其中:良种种植面积 | ||||
申请主体 意见 |
本人(单位)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地名)种植有中药材、、等面积亩属实,特申请扶持奖励。 签字(盖章): 日期: | |||
所在村(社区)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乡镇(街道)复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其他 |
附件2
城口县2021年中药材收购和产地初加工奖补申报表
申请主体名称 |
住址 |
||
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
年中药材收购量(吨) |
年中药材初加工量(吨) |
||
申报奖补金额(万元) |
|||
申请主体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乡镇(街道)核查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县林业局复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备注 |
附件3
城口县2021年中药材种苗(天麻菌瓶、菌袋)出圃奖补申请表
申请主体名称 |
住址 |
||
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申报主体 类别 |
||
年种苗出圃量 |
天麻菌瓶、菌袋出库量 |
||
申报奖补金额(万元) |
|||
申请主体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县中药材产业 协会初审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县林业局 复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备注 |
城口县2021年中药材种植保险方案
一、参保对象
(一)中药材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重楼、南苍术、云木香、党参、独活、天麻、南昌术、川乌、芍药、玄参、连翘、大黄、黄精、丹参、浙贝母、川牛膝)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中药材”),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应保尽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一)经过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三、承办机构
县上以统一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保险机构。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病虫草鼠害。
五、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参考保险中药材种植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超过物化成本的70%。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中药材各大品种,承保机构安排人员前往种植大户种植基地实地调研,收集物化成本信息、中药材种植户的保险需求及风险要素,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冰雹、冻灾、旱涝和病虫害。结合县林业局提供的投入成本,综合确定每一个品种的保险金额。
六、保险期限
一年
七、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3%
八、保费
保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九、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县财政对投保中药材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县财政补贴70%,种植户自己承担30%。
十、保险内容
保险 品种 |
保险金额/元 |
保险期限/年 |
种植密度株/亩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险费/元 |
保费补贴比例/% | |
县财政补贴70% |
农户自交30% | ||||||
独活 |
1200 |
1年 |
3600 |
3% |
36 |
25.2 |
10.8 |
党参 |
1500 |
1年 |
6000 |
3% |
45 |
31.5 |
13.5 |
云木香 |
800 |
1年 |
8000 |
3% |
24 |
16.8 |
7.2 |
重楼 |
7000 |
1年 |
25000 |
3% |
210 |
147 |
63 |
天麻 |
30000 |
1年 |
7000 |
3% |
900 |
630 |
270 |
南苍术 |
3600 |
1年 |
4000 |
3% |
108 |
75.6 |
32.4 |
川乌 |
900 |
1年 |
3000 |
3% |
27 |
18.9 |
8.1 |
芍药 |
2400 |
1年 |
2000 |
3% |
72 |
50.4 |
21.6 |
玄参 |
600 |
1年 |
3000 |
3% |
18 |
12.6 |
5.4 |
连翘 |
1000 |
1年 |
220 |
3% |
30 |
21 |
9 |
大黄 |
2000 |
1年 |
1600 |
3% |
60 |
42 |
18 |
黄精 |
5000 |
1年 |
2200 |
3% |
150 |
105 |
45 |
丹参 |
600 |
1年 |
2000 |
3% |
18 |
12.6 |
5.4 |
浙贝母 |
3200 |
1年 |
3000 |
3% |
96 |
67.2 |
28.8 |
川牛膝 |
1500 |
1年 |
1800 |
3% |
45 |
31.5 |
13.5 |
十一、赔偿计算
(一)保险中药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保险中药材的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100%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以地方政府文件为依据,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收获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十二、承保理赔操作流程
(一)承保流程
1.宣传发动
组织召开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启动会,宣讲中药材种植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参会人员包括县林业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各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相关人员及承办保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2.实地验标
种植面积由保险公司农险人员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街道)林业部门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保险公司农险人员逐村开展实地验标,实地验标数量不低于每村一户。实地验标时需填写现场调查核实表、拍摄现场核实照片。
(1)现场核实调查表必须逐项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调查对象签名、盖手印必须由调查对象亲自进行,严禁代签、代盖。
(2)现场核实照片应为保险公司核查人员及调查对象分别与每个参保品种的合影照片。
3.信息公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协保人员按村在宣传公示栏公示《中药材种植信息公示表》,公示期3天,接受群众监督。
4.承保签单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保险公司将《中药材种植信息统计表》报送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盖章,并将相关资料扫描进公司承保系统,按照承保规则进行签单。
(二)理赔流程
1.出险报案
种植户参保的保险标的受损后,拨打承保机构联系电话进行报案。报案时需提供农户姓名、联系方式、所在乡镇/村社、出险时间、出险原因等信息。
2.灾害确定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发生重大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的,保险公司应及时与被保险人(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共同商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的时间。对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续查勘时间。标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农险人员、村组协赔人员与县林业局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按照实施方案中关于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的规定,共同开展损失测定、清单统计等查勘定损工作。
3.损失补偿
保险公司和种植户就核损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采用张贴公示材料,对理赔信息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上。因参保主体报案不及时或擅自对被保险标的物进行处理,造成取证定损困难无法赔付的,由参保主体自行承担损失。
城口县2021年食用菌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一)食用菌(香菇、黑木耳、羊肚菌)种植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食用菌(香菇、黑木耳、羊肚菌)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条件种植的食用菌(香菇、黑木耳、羊肚菌)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达到农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培养料、配方料符合标准,满足保险香菇栽培的生长需要。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三、承办机构
县上以统一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保险机构。
四、保险内容
(一)香菇种植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香菇的损失,且投保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病虫害。
2.保险期限
香菇保险责任期间自袋料生长期开始,至收获期结束时止,保险期间8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结合我县香菇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县范围内确定香菇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两种不同的规格进行区分:规格直径15-17㎝×长度58-60㎝,保险金额4元/袋,费率6%,保险费0.24元/袋;规格直径18-20㎝×长度58-60㎝,保险金额5元/袋,费率为6%,保险费0.30元/袋。
4.保险费补贴
保险费由县财政补贴70%、参保对象自交保险费30%。
5.赔偿计算
保险香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袋赔偿标准×损失率×损失数量
损失率=每棚损失数量/每棚平均种植数量
不同生长期的每袋赔偿标准
种植阶段 |
不同生长期的每筒赔偿标准 |
袋料生长期 |
每袋保险金额×80% |
出菇期 |
每袋保险金额×100% |
第一次出菇后至第三次出菇前 |
每袋保险金额×50% |
(二)黑木耳种植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黑木耳的损失,且投保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病虫害。
2.保险期限
黑木耳保险责任期间自上堆发菌期开始,至收获期结束止,保险期间一年,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结合我县黑木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县范围内确定黑木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8元/椴,费率为6%,保险费0.48元/椴。
4.保险费补贴
保险费由县财政补贴70%、参保对象自交保险费30%。
5.赔偿计算
保险黑木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椴赔偿标准×损失率×损失数量
损失率=每棚损失数量/每棚平均种植数量
不同生长期的每椴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椴赔偿标准 |
上堆发菌期 |
每椴保险金额×50% |
起架管理期 |
每椴保险金额×70% |
收获期 |
每椴保险金额×100% |
(三)羊肚菌种植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肚菌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病虫害。
2.保险期限
羊肚菌保险责任期间自苗期开始,至成年收获期结束时止,
保险期间6个月,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结合我县羊肚菌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县范围内确定羊肚菌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亩,费率为6%,保险费300元/亩。
4.保险费补贴
保险费由县财政补贴70%、参保对象自交保险费30%。
5.赔偿计算
保险羊肚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年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城口县2021年家禽养殖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城口县所辖乡镇街道范围内山地鸡、肉鸡、蛋(种)鸡存栏量在500只(含)以上的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所有养殖场主、企业、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家禽”),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家禽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保的家禽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家禽体重在0.25公斤(含)以上方可投保。
2.禽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3.保家禽养殖业主需提供疾病责任范围内所列病种的详细完整的免疫接种记录。
三、承办机构
县上以统一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保险机构。
四、保险责任
(一)疾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家禽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马立克氏病、禽霍乱、法氏囊、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等。
在保险期间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家禽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二)附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家禽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保险期限
6个月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保险金额为35元,费率为6%,保费2.1元/只。
七、保费补贴比例
县财政承担70%保险费(1.47元/只),养殖业主承担30%保险费(0.63元/只)。
八、承保、理赔流程
(一)承保
保险人员到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了解辖区家禽养殖信息,会同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家禽保险的工作人员开展保险工作,对保险内容负责。
(二)签单工作
保险承保机构建立家禽养殖保险自缴保费见费出单制度,参与单位或个人要保管好家禽保险单证。投保人(户)直接上交承办保险公司或在当地银行汇入承保公司指定的账户。承保公司凭缴款凭证或汇款银行转账的存根,以及承保清册,出具正式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要通俗易懂,应载明投保家禽的保单号、养殖场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承保单位每月将承保情况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委。
(三)理赔流程
1.报案处理
当保险家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业主应在24小时以内拨打承保公司热线电话报案。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案情可采取自查或委托查勘方式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应在接案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达现场的,承保机构理赔人员应与养殖业主进行电话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对损失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数量、监督无害化处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赔偿资料准备工作,结果交与养殖业主签字确认,并出具现场勘验单。如发生家禽重大灾害或存在较大分歧时,由查勘定损专家组负责定损。
3.赔偿处理
(1)免赔率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相对免赔率500只-1000只4%、1001只-5000只3%、5001只-10000只2%、10001-50000只1%、50000只以上0.5%。
(2)家禽不同阶段赔偿金额
每只家禽尸重 |
赔偿比例 |
0.25公斤—0.5公斤(不含) |
30% |
0.5公斤(含)—0.75公斤(不含) |
50% |
0.75公斤(含)—1公斤(不含) |
70% |
1公斤(含)以上 |
100% |
(3)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1-20%)×不同阶段赔偿金额
城口县2021年生猪养殖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饲养场的建筑物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相关养殖技术要求。
(三)存栏生猪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四)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企业生产基地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保险;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村民以村(组)为单位集体参加保险。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生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三)生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承办机构
县上以统一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保险机构。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洪水(政府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疾病,疫病。
6.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6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1.保险金额:1000元/头
2.保险费率:6%
3.保险费:60元/头
七、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生猪养殖户给予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承担15%,区县级财政承担15%,养殖户承担20%。
八、承保、理赔流程
(一)承保
保险人员到乡镇街道了解辖区生猪养殖信息,会同乡镇街道负责生猪保险的工作人员开展保险工作,对保险内容负责。
1.审核生猪是否伤残,有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是否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记录是否齐全。
2.检查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佩戴的防疫标识。对于无佩戴规定标识与标识不符的生猪,一律不予承保。
(二)签单工作
1.保险承保机构建立生猪养殖保险自缴保费见费出单制度,参与单位或个人要保管好生猪保险单证。投保人(户)直接上交承办保险公司或在当地银行汇入承保公司指定的账户。承保公司凭缴款凭证或汇款银行转账的存根,以及承保清册,出具正式保险凭证。
2.保险凭证要通俗易懂,应载明投保生猪的保单号、养殖场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
(三)理赔流程
1.报案处理
当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以内拨打承保公司热线电话报案。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案情可采取自查或委托查勘方式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应在接案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达现场的,承保机构理赔人员应与养殖业主进行电话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对损失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数量、监督无害化处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赔偿资料准备工作,结果交与养殖业主签字确认,并出具现场勘验单。如发生生猪重大灾害或存在较大分歧时,由查勘定损专家组负责定损。
3.赔偿处理
(1)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范围 |
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 |
20kg(含)-30kg(不含) |
300元 |
30kg(含)-40kg(不含) |
400元 |
40kg(含)-50kg(不含) |
500元 |
50kg(含)-60kg(不含) |
600元 |
60kg(含)-70kg(不含) |
700元 |
70kg(含)-80kg(不含) |
800元 |
80kg(含)以上 |
1000元 |
(2)发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且无法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生猪尸重的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款:
赔偿金额=MAX[(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间天数)x每头保险金额,最低每头赔付金额;|x推定损失数量最低每头赔付金额参照饲养成本确定为300元推定损失数量=保险数量-出险后的存栏数量-保险期间内已赔付数量
(3)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城口县2021年生猪商业补充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1.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饲养场的建筑物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相关养殖技术要求。
3.存栏生猪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4.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企业生产基地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保险;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村民以村(组)为单位集体参加保险。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生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3.生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承办机构
县上以统一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保险机构。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洪水(政府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疾病,疫病。
6.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数量
1.保险期限6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保险数量与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一致。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1.保险金额:1000元/头
2.保险费率:6%(最终以政府招投标采购价格为准)。
3.保险费:60元/头
七、保费补贴
可享受政府贴保政策,具体贴保比例以政府文件为准。
八、承保、理赔流程
(一)承保
按照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件同步承保,保险数量参照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先签政策性保单,再签商业性保单。
(二)理赔流程
1.报案处理
当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以内拨打承保公司热线电话报案。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案情可采取自查或委托查勘方式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应在接案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达现场的,承保机构理赔人员应与养殖业主进行电话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对损失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数量、监督无害化处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赔偿资料准备工作,结果交与养殖业主签字确认,并出具现场勘验单。如发生生猪重大灾害或存在较大分歧时,由查勘定损专家组负责定损。
3.赔偿处理
(1)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范围 |
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 |
20kg(含)-30kg(不含) |
300元 |
30kg(含)-40kg(不含) |
400元 |
40kg(含)-50kg(不含) |
500元 |
50kg(含)-60kg(不含) |
600元 |
60kg(含)-70kg(不含) |
700元 |
70kg(含)-80kg(不含) |
800元 |
80kg(含)以上 |
1000元 |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且无法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生猪尸重的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款:
赔偿金额=MAX[(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间天数)x每头保险金额,最低每头赔付金额;|x推定损失数量最低每头赔付金额参照饲养成本确定为300元推定损失数量=保险数量-出险后的存栏数量-保险期间内已赔付数量
(3)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城口县2021年生猪养殖收益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一)建场1年以上(含),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二、保险标的
生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三、承办机构
县上以统一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保险机构。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生猪价格下跌或标的死亡导致生猪的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单位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数量
(一)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保险数量按照保险期限内保险生猪每批次约定出栏数量之和确定。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1.洋三元:每头保险金额=1400元=14元/公斤×约定平均重量(100公斤)
2.土杂猪:每头保险金额=1300元=13元/公斤×约定平均重量(100公斤)
(二)保险费率:5.5%(最终以政府招投标采购价格为准)。
(三)保险费
洋三元每头保险费77元
土杂猪每头保险费71.5元
七、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生猪养殖户给予保费补贴。
投保企业:市级财政承担40%,区县级财政承担20%,投保企业承担40%。
投保农户:市级财政承担40%,区县级财政承担30%,投保农户承担30%。
八、赔偿处理方式
赔偿金额=∑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价格下跌赔偿金额+∑每头死亡赔偿金额
(一)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价格下跌赔偿金额= [约定生猪价格(元/公斤)-赔偿结算价格(元/公斤)] ×约定平均重量(公斤/头)×实际出栏数量(头)
赔偿结算价格=生猪平均市场价格+养殖户自留风险
生猪平均市场价格以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内生猪市场价格发布网站发布的生猪市场价格的平均数确定。生猪市场价格发布网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养殖户自留风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实际出栏数量=约定周期出栏数量-死亡数量(含政府扑杀数量)
(二)每头死亡赔偿金额=每头死亡生猪尸重(公斤)×生猪市场价格(元/公斤)
每头保险生猪死亡赔偿金额以单位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生猪累计死亡赔偿数量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死亡率计算的死亡数量为限。
死亡率=死亡数量(含政府扑杀数量)/保险数量
为提高养殖户风险管控意识,做好防灾、防疫工作,约定死亡率不得高于保险数量的2%(死亡数量只取整数部分,不再四舍五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发生生猪死亡责任且死亡率在2%以内(含2%)的损失,如果存在养殖户投保了生猪养殖保险,生猪养殖收益保险赔款和生猪养殖保险赔款合计高于出险时死亡生猪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死亡生猪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金融支持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授信方案
为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金融机构秉承服务“三农”,深耕农业,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支持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授信方案。
一、框架合作,搭建平台
一是运用现有的框架合作,充分发挥政府担保金的杠杆作用,为全县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及风险分担比例。如涉农增信贷、商贸流通企业增信贷、三社融合助农贷、科信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二是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向特别优质且小额分散的经营户发放信用方式的创业担保贷款。产品优势,小额分散,补贴部分贷款利息。三是加强与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发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贷款,100万元以下免抵押担保、担保费补贴,被市农担评选为农村一二三融合示范乡镇,最高可获150万元的奖励。
二、产品融合,拓宽渠道
一是充分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针对产业发展稳定,从业经验丰富,上下游经营活动正常,且企业及个人征信无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的经济主体,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享受利率优惠、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等政策。二是以核心企业为中心,发放弱担保贷款。如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经营户信用贷款、订单贷、税快贷等。三是根据借款主体产业发展规模、生产周期、信用等级、经营能力等情况合理匹配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利率执行最高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三、封闭管理,控制风险
一是涉及产业的补贴资金应建立专户封闭管理,统一由一家金融机构进行代付,监管资金流向,确保各环节还款资金到位;二是农户贷款资金到位后需购买原材料、化肥等生产资料的,由金融机构贷款出账监管支付到合作社或核心企业;三是核心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及农户的资金要通过银行账户实现支付或归集,便于有效监管,从而控制信贷终极风险。
四、规范准入,名单管理
(一)个人。一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申请人的年龄与贷款额度有效期之和不超过65周岁。二是具备产业发展经营能力;三是具有城口县常住户口或能提供当地有效居住证明,非城口户籍的,须在城口县内持续经营两年以上或拥有自有房产。四是在人行征信系统中,近12个月以内不存在逾期30天(不含)以上的记录;近24个月以内不存在逾期60天(不含)以上的记录。
(二)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一是授信主体是企业的需要满足在城口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连续运营不少于1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可以纳入计算。且在贷款存续期间,企业不得转让股权,变更股东等行为。二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企业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近12个月以内不存在逾期30天(不含)以上的记录;近24个月以内不存在逾期60天(不含)以上的记录。三是“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没有影响正常运营的诉讼记录,未进“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现金流和经营收益,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名单制管理。一是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委落实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支持白名单,定期公示,动态调整;二是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名单内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贷。三是金融机构通过调查了解,发现产业发展较好的可以推荐入库,产业发展不符合要求或未发展产业的可以建议出库。
食用菌产业授信方案
一、授信总体思路
培养食用菌行业核心企业,围绕核心企业做产业链的授信合作,实现食用菌行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授信具体方案
行业内细分授信对象,分类制定授信方案,按照1.5元/每袋匹配流动资金。
1.食用菌行业核心企业
准入条件:在城口县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法人、实际控股、核心企业在县内拥有实物资产,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额度:1000万元
期限: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不超过5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生产经营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一年以上分期还本。
担保方式:土地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法人及实际控股人连带保证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2.10万袋以上的经营主体
额度:按每袋1.5元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生产资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核心企业担保,法人及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3.10万袋以下的农户
额度:10万以内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生产资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信用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三、风险防控措施
1.按照规定频次开展贷后检查;
2.建立食用菌行业稳定的销售渠道,对食用菌行业销售价格进行兜底补贴政策,收益保险等;
3.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县金融办、保险机构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用菌种植保险,加大食用菌技术培育。
中药材产业授信方案
一、授信总体思路
信贷支持我县以道地大宗中药材为重点,推动全县中药材产业添保障、调结构、抓规范、促生产、建品牌开展工作。以建设好“大巴山药谷”,引领奉巫巫城、万达开板块、渝川陕大巴山区域中药材产业发展。具体以支持城口独活、天麻等道地品种为发展重点,重点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示范基地、产地加工基地、龙头企业等。
二、授信具体方案
1.林业龙头企业(中药材)
准入条件:在城口县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法人、实际控股、核心企业在县内拥有实物资产,上年销售额超过6000万元。
额度:3000万元
期限: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不超过5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生产经营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一年以上分期还本。
担保方式:土地及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2.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示范基地、产地加工基地
额度: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生产资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核心企业担保,法人及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3.中药材种植示范户
额度:10万以内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生产资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信用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三、风险防控措施
1.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频次开展贷后检查;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县金融办、保险机构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2.对中药材销售价格进行兜底补贴政策;制定中药材产业专项扶持办法,重点对种苗良种繁育、种苗基地建设、基地规范建设、加工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和种植保险、贷款贴息等环节进行扶持,统筹配套建设产业基础设施,推进国家储备林区中药材产业融合发展。
3.加强科技研发投入,以重庆市中药研究院专家团队为依托,重庆市大巴山中药研究院为主体,搭建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为中药材产业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立项提供咨询、评估、论证和技术支持,指导全县道地、大宗中药材品种种植技术、良种选育等,着力解决全县中药材产业链薄弱环节的制约性问题。
4.推动我县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打造中药材品牌,确保中药材品质优良、中药材价格稳定,中药材销售渠道稳定,增强农户种植信心,有效防控中药材行业授信风险。
生猪、老腊肉产业授信方案
一、授信总体思路
加大对生猪养殖、腊肉加工的信贷投入,围绕饲料生产或供应、种猪繁育、规模化养殖、猪肉加工等四个节点进行全产业链的授信支持,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大户及腊肉生产企业。
二、授信具体方案
行业内细分授信对象,分类制定授信方案,按照生猪存栏2000元/每头匹配流动资金。
1.农户、贫困户等家庭类养殖户
额度:10万以内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仔猪、购买饲料、改扩建生态圈舍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信用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特点:小额分散、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2.小微型养殖及加工企业
额度:200万元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生产资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信用、土地厂房抵押、圈舍抵押、生猪活体抵押,法人及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3.大中型养殖及加工销售企业
额度:1000万元
期限: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不超过5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生产经营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一年以上分期还本。
担保方式: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土地厂房抵押、存货质押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三、风险防控措施
1.对我县生猪养殖专业大户及腊肉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做好数据统计,对养殖及加工规模进行划分,对规模养殖大户和腊肉生产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对生猪养殖及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企业在养殖、繁育、加工过程中成本控制和防疫水平进行综合评价,了解生猪养殖和加工产业中各环节的信贷需求及融资期限额度等。
2.落实到户产业奖励,树立养殖信心,确保养殖上规模,落实贴息贴保、奖补等政策。
3.落实龙头企业与政府产业基金对生猪收购价格进行保护的政策。
4.激励经济主体购买政策险加商业险相结合的养殖保险模式。
5.按照金融机构要求频次开展贷后检查。
山地鸡产业授信方案
一、授信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城口县山地鸡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保护城口山地鸡良繁体系健全、城口山地鸡产业链延伸拓展,实现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建立全县山地鸡入库管理,重点支持城口山地鸡核心育种场、扩繁场(保种场)、养殖基地、家庭农场。
二、授信具体方案
行业内细分授信对象,分类制定授信方案,按照山地鸡存栏20元/每羽匹配流动资金。
1.核心企业
针对行业核心企业,按照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上年的销售收入、养殖规模,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扶持方案。
额度:1000万元
期限: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不超过5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生产经营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一年以上分期还本。
担保方式: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土地厂房抵押、存货质押、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2.山地鸡核心育种场、扩繁场
纳入城口县山地鸡核心育种场、扩繁场项目名单内
额度:200万元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生产资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信用、土地厂房抵押、圈舍抵押、法人及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3.规模化养殖基地
额度:100万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鸡苗、饲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信用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4.专销门店、餐饮体验店
额度:100万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生产经营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20万以内信用,20——100万部分抵押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5.家庭农场
额度:5万
期限:不超过3年
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LPR利率加315基点
贷款用途:购买鸡苗、饲料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信用
贷款品种:各金融机构对应产品
三、风险防控措施
1.归口管理部门梳理城口山地鸡产业信贷支持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公布城口山地鸡核心育种场、扩繁场、规模化养殖基地名单、县供销社负责全县城口山地鸡专业合作社名单、县商务委负责核心企业、城口山地鸡专销门店、餐饮体验店名单。
2.激励养殖企业、家庭农场购买政策险加商业险相结合的养殖保险模式。
3.落实到户产业奖励,树立养殖信心,确保养殖上规模,落实贴息贴保、奖补等政策。
4.落实龙头企业与政府产业基金对山地鸡收购价格进行保护的政策。对山地鸡销售门店、餐饮体验店给予贴息贴保等政策支持。
5.按照金融机构要求频次开展贷后检查。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扶持政策(2021年)》的通知.doc